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1605号
原告: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大虎山镇立交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京创联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16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联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