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6589号
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14240936,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经营地江苏省靖江市新天地3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6704551867,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大虎山镇立交南街。
法定代表人:奇迹。
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瑞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计1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