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4民初7785号
原告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旭莹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