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3财保1439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公司、沈阳某公司1银行存款共计7196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公司、沈阳某公司1银行存款共计7196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4118元,由申请人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张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