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6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23-4号B-32幢1-2层5号。 原告***诉被告***、***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崔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