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6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23-4号B-32幢1-2层5号。
原告***诉被告***、***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崔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