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第二营业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778号
申请人:***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第二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第二营业分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4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第二营业分公司银行存款7196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