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高山与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0921民初715号
原告:高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甘肃泓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山诉被告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795.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日,原告高山到被告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班。2017年9月19日,原告在金塔县鼎新镇关湖小区装卸水泥墩的工作过程中,水泥墩意外脱落发生了工伤事故,致使原告右足一二节耻骨受到严重伤害,后经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就医,共住院十六天,出院后遵循遗嘱,一直休养至今。经双方协商对该赔偿未达成协议,为此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赔偿原告高山各项损失35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7元,由被告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殷振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