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3执757号
申请人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3982122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伟斌。
被执行人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2533122X2,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万国。
申请执行人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3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57.213万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2020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3执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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