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瓜州县润合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1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县润合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渊泉镇渊泉街农资综合办公楼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0911996241。
法定代表人:赵国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生,敦煌市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7年8月11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2533122X2。
法定代表人:张万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爽,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瓜州县润合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2)甘098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瓜州县润合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瓜州县润合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瓜州县润合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3元,减半收取7466.5元,由上诉人瓜州县润合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庆丰
审 判 员 胡国丽
审 判 员 郑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多芳
书 记 员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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