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576号
原告:**1,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090232533122X2。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1与被告***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路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20年5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1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1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文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