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21民初28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北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榆***乡江沿村。
被告:时来三,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翔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与***、时来三、吉林省翔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吉林省翔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