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财保43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翔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长春五洲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翔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账号为1620********的存款63800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翔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账号为1620********的存款63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俊娥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