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6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3座10层1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自来水厂东侧1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16民初3256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博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83575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927元、执行费4154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