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2民初2903号
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2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42元,由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