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02执1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703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车**,男,1995年8月24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根据(2019)赣1002执17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车**已按(2019)赣10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车**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