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1民初1114号
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69116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703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已减半收取),由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