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吕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199719。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7039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文波,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赣1002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人民币26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