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民初206号
原告:陈绍礼,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叶小华,德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铜矿2号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5555328。
法定代表人:胡定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跃,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绍礼与被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绍礼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绍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绍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回原告陈绍礼6,300元,由原告陈绍礼负担6,300元。
审 判 长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胡家福
人民陪审员  巫秀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