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1181民初451号
原告饶栋康,男,194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铜矿2号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被告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栋康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栋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饶栋康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