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23民初1960号
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6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72390467C。
法定代表人:徐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系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南山乡枫林村杏花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6540170B。
法定代表人:郑钰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亮,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生,家住江西省上饶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被告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钰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7,7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其所实施工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1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在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三清山国宾馆10/0.4KV工程合同》,被告作为发包方将三清山国宾10/0.4KV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变压器及高低压柜安装调试等。工程承包方式为原告包设计费、包工、包料等一次性大包干,总价为3,038,5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提供图纸五日内,被告支付总价的20%(即607,700元);土建基础和预埋到位后,被告再支付总价的20%;变压器及电缆敷设到位后5日内,被告再次支付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5日内支付2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办理了相关手续,于2015年12月经上饶市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设计图纸,并经过供电公司图纸审验。被告本应按约支付总价款20%的工程款,但却-直拖延未付。为不耽误工期,原告还是继续派员进场施工,并完成了部分电线预埋、变压器及电缆的安装工作。后由于被告资金一直未到位,案涉工程土建部分停工,从而导致原告承包的工程也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继续施工,加之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也被迫停工撤场。经核算,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总价为506,417元(合同第五条第二、三款约定的预埋、变压器及电缆工程,原告已施工完成约三分之一)。至此,截止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114,117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均未果,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业已受理并已开庭。原告本案原第1项诉请的1,114,117元工程款系由两部分组成,是合同明确约定的提供设计图纸并经过供电公司图纸审验后,应支付总价款的20%(即607,700元):二是原告现场实际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估算为506,417元。因对第二部分双方未达成一致,第一次开庭后,原告已申请了司法鉴定,但至今没有鉴定机构落实鉴定相关事项。考虑到司法鉴定耗时过长,费用较高,且该争议部分,原告仍有与被告协商的余地,故原告决定暂且搁置争议部分,之后再另案处理解决,本案暂只主张合同明确约定的20%即607,700元工程款及利息其余部分诉请予以撤回。
被告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辩称,这个合同签订是来自于外界压力迫使签订原告方出完图纸支付工程款20%的条款,并不是我方真实意思,如果是真实意思为什么我没有支付这20%原告继续施工?实际上双方同意按实际工程款结算,不是出几张图就要求我方支付20%,再说我也没看到图纸。要求按实际工程量鉴定支付。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已过了6个月,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三清山国宾馆10/0.4KV工程合同》,被告作为发包方将三清山国宾馆发包给原告,从开工到现在为止没有对过账,也没有结算过,价格是原告方自己核算的,变压器是安装了,变压器以外的高压电线已经预埋好了,低压部分没有做。原告所施工的部分,现在现场能够看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签订《三清山国宾馆10/0.4KV工程合同》,合同将原告称乙方,被告称甲方,并约定“第二条:工程范围1、变压器及高低压柜安装调试、试验、验收、送电,具体包括:电缆沟土方开挖及回填、电缆井、箱变基础、高压电缆线路搭接及安装、低压配电分线箱、低压电缆、设备的吊装、安装与调试、工程验收等;不包括二次供电安装、设备及材料;第三条:工程合同价格本工程双方确定一次性大包干价为叁佰零叁万捌仟伍佰元整,小写:3,038,500元。第四条: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一次性包干,乙方包设计费、包工、包料、包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税金、包保修、包报建验收、包通过国家电网上饶市供电部门的验收并按时送电等所有内容。第五条:工程与价款的支付结算:1、本工程签订合同乙方即开始进行前期供电设计工作,待乙方在供电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提供设计图纸后5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20%给乙方;2、乙方土建基础和预埋到位后,甲方再支付总价的20%给乙方;3、变压器及电缆敷设到位后5日内,甲方再次支付总价的30%给乙方。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并送电前)甲方再支付总价的25%给乙方。5、余下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保修期满六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五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办理了相关手续,于2015年12月经上饶市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设计图纸,并经过国网上饶供电公司图纸审验。2016年7月12日,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的委托书。原告于当月开始施工,2016年7月18日,国网上饶供电分公司对1、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有关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3、对电气装置进行外观检查,并了解安装质量是否符合;4、所有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和规程的规定;5、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进行检查;6、检查高压开关的连锁装置;7、了解通讯手段的实施情况。进行检验,意见是合格。2017年7月22日,国网上饶供电分公司对1、竣工报告单;2、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3、高低压上主接线系统图,电保护完整记录;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全部电气设备试验报告,安全工具试验报告;5、运行值班人员名单及有停送电人员名单;6、现场操作规定及运行规程;7、通讯方式及通讯设施;8、其他必要的资料记录。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江西省电力公司上饶分公司同意对被告送电。后由于被告没有资金,三清山国宾馆的工程土建部分停工,原告承包的工程也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继续施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清山国宾馆10/0.4KV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施工,被告已开始用,因被告的原因,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本工程签订合同原告方即开始进行前期供电设计工作,待原告方在供电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提供设计图纸后5日内,被告方支付总价的20%给原告。现原告主张按合同明确约定的20%即607,700元工程款及利息,其余部分诉请予以撤回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07,7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市场报价利率,故本案中,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分时间段进行计算为宜,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但应自其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2019年5月29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是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因被告没有资金而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未全部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故对原告要求对其原告对其所实施工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1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按实际工程量鉴定支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被告该意见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签订该合同是迫于外界的压力,因没有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07,7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7,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607,7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本案三清山国宾馆就其承建的10/0.4KV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14,827元,由被告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负担9,877元,由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红
人民陪审员  吴流水
人民陪审员  廖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