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初554号
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72390467C。
法定代表人:徐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51620146B。
诉讼代表人: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傅忠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英,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栋、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宏超、陈冬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3元,减半收取即16252元,由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丽丽
审判员 夏旭莉
审判员 周立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