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1-4。
法定代表人:徐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南山乡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郑钰展,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地产信息、公司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位于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及附属设施,目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过程中。本院已致函中院要求参与分配,因拍卖未成交,暂未进行分配。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20年9月3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17577元,现未能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征询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李邦崽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继永
审判员 陈腮芳
审判员 余 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晖
书记员魏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