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2民初5777号
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6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72390467C。
法定代表人:徐光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威,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德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K32A9Y。
法定代表人:肖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畲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国电力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王子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项目工程款2,242,298.9元及利息(从2020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LPR年利率3.85%标准,暂计算至起诉时为66,461.1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电外线市政管廊敷设工程项目675,000元工程款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LPR年利率3.85%标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含税)方式,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9,602,586.24元,其中小区外区段1,796,332.69元、小区内第一区段15,586,230.52元、小区第二区段(小区内专变工程)2,220,023.03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原告完成供电方案、完成征收施工图优化设计并经供电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70%;原告办理工程竣工通电后移交手续、送齐该区段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结算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该区段施工结算价的97%;户表工程成功办理移交并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除专变区段外)的100%;专变区段施工结算价款的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贰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原被告因工程量增减、赶工奖励等原因,先后签订了八份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一)中约定增加合同金额1,774,275.06元,补充协议(六)约定在本次红线内工程核减874,378.15元。协议(七)约定“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赶工奖,具体赶工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在协议(二)、(三)、(四)、(五)、(八)中约定了具体的赶工奖金额,分别为518,882.42元、32,675.28元、221,260.55元、125,000元、59,301.47元。案涉工程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6月12日分两期通过上饶供电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2020年8月25日经被告整体验收合格,后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经结算,案涉工程最终审核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1,329,804.81元。后在2020年12月9日,原告将案涉配电资产工程整体移交被告使用,完成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但截止至2021年1月14日,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6,540,431.1元,另以珺庭二期6号楼二单元3003房作价1,327,290元、珺悦府11号楼1-1901房作价1,153,184元充抵原告工程款。据此,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9,020,905.1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1,329,804.81元-19,020,905.17元=2,308,899.6元,再扣除案涉项目小区专变区段价款的3%即66,600.7元,据此,被告应付原告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项目工程款为2,242,298.9元。另外,因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发出整改函要求被告整改珺庭外线占管问题,原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就案涉工程永电外线市政管廊敷设工程,双方另行签订一份《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电外线市政管廊敷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总价675,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及时向被告申请付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两个项目的工程款项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恒大置业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恒大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光国电力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原告的营业执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国网上饶供电公司“恒大珺庭”客户受电工程竣工复验收意见回复单、国网上饶供电公司“恒大珺庭Ⅱ期”客户受电工程竣工复验收意见回复单、工程竣工验收表(GC-19-3)上饶市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8月25日)、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核定表、恒大珺庭支付情况表、上饶恒大名都珺庭配电资产无偿转移协议、关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电力线路占用公共地下电力管廊需整改的函、关于要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整改占用我司投资建设的地下电力管廊的函、上饶恒大名都工程联系单、《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电外线市政管廊敷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GC-19-3)(2021年5月7日)等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承包总价19,602,586.24元,其中小区外区段1,796,332.69元、小区内第一区段15,586,230.52元、小区第二区段(小区内专变工程)2,220,023.03元。付款方式为:完成供电方案、完成征收施工图优化设计并经供电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70%;原告办理工程竣工通电后移交手续、送齐该区段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结算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该区段施工结算价的97%;户表工程成功办理移交并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除专变区段外)的100%;专变区段施工结算价款的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贰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原被告因工程量增减、赶工奖励等原因,先后签订了八份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一)中约定增加合同金额1,774,275.06元,补充协议(六)约定在本次红线内工程核减874,378.15元。协议(七)约定“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赶工奖,具体赶工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在协议(二)、(三)、(四)、(五)、(八)中约定了具体的赶工奖金额,分别为518,882.42元、32,675.28元、221,260.55元、125,000元、59,301.47元。案涉工程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6月12日分两期通过上饶供电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2020年8月25日经被告整体验收合格,后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经结算,案涉工程最终审核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1,329,804.81元。后在2020年12月9日,原告将案涉配电资产工程整体移交被告使用,完成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但截止至2021年1月14日,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6,540,431.1元,另以珺庭二期6号楼二单元3003房作价1,327,290元、珺悦府11号楼1-1901房作价1,153,184元充抵原告工程款。据此,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9,020,905.1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1,329,804.81-19,020,905.17=2,308,899.6元,再扣除案涉项目小区专变区段价款的3%即66,600.7元,据此,被告应付原告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项目工程款为2,242,298.9元。
另外,因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发出整改函要求被告整改珺庭外线占管问题,原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就案涉工程永电外线市政管廊敷设工程,双方另行签订一份《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电外线市政管廊敷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总价67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恒大置业公司未能按约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电力设备施工合同,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情形,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现被告恒大置业公司未能在原告光国电力公司完成电力施工后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久供电工程项目工程款2,242,298.9元及利息(利息以2,242,29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从2020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饶恒大名都珺庭永电外线市政管廊敷设工程项目工程款675,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以6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5元,由被告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