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光国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1104民初4879号 原告:上饶市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饶市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上饶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一期配电工程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3.45%为标准,自2023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时2024年4月11日,共计215天,利息暂计4102元),本息暂合计2041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19日,被告发布上饶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一期配电工程招投标文件,就案涉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第三条约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上午9:00前。”第5.1条约定“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请于2023年7月7日17:00前交纳”第5.2条约定“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进场开工后3天内(最长不超过投标截止日后60个日历天)予以无息退还。”同日,原告通过碧桂园供应商协同平台上传投标材料。2023年7月4日,原告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23年7月11日,被告开标,中标的系江西省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落标。2023年9月9日,该项目已经达到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的条件,但直至起诉时,被告仍然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乙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法人身份证明、原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上饶市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一期配电工程招标文件》(2023年6月19日)打印件、案涉项目已回标截图、案涉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截图、案涉项目网上流程截图、2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2023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23年6月19日,被告发布上饶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一期配电工程招投标文件,就案涉项目公开投标,标书要求投标截止2023年7月11日上午9点前,原告于2023年7月7日17:00前缴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至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信息:账户: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6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红谷滩支行,行号:10541005468)。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招标文件完成投标、支付投标保证金等流程。2023年7月11日,被告开标,中标单位系江西省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落标。2023年9月9日,该项目已经达到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的条件,但直至起诉时,被告仍然未退还投标保证金。 被告某某园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未将款项打入被告公司账户,原告也未提供公司盖章的委托收款文件,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归还款项无依据;2.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无依据。综上,原告诉请无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6月19日,被告某某园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布《上饶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一期配电工程招标文件》【编号:(碧招字)-(2023)-03295】,为其开发的上饶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一期配电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载明:“三、投标时间及要求: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7月11日上午9:00前;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网上投标,将资信标书、经济标书、技术标书(如有)上传碧桂园云招标系统网站。四、投标书的有效期: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共6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书均对投标人有约束。五、投标保证金:5.1.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请于2023年7月7日17:00前交纳,投标时请在投标文件加入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招标人财务部开具的收据或银行汇款(转账)单)的复印件,若投标人选择银行汇款(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请按本条5.4条款约定的银行账号汇入,同时在银行汇款(转账)单上注明投标的工程名称、标段。5.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后90个日历天内予以无息退还;(2)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进场开工后3天内(最长不超过投标截止日后60个日历天)予以无息退还;(3)投标保证金退还至**(账户的安全性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七条规定签订合同;(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5.4.投标保证金交至:账户: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6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红谷滩支行;行号:105421005468;说明:请投标人(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将投标保证金缴至**,同时注明投标的工程名称、投标人公司全称(例如:上饶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一期配电工程保证金-XX公司)…”。 原告某乙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报名投标,之后按要求网上上传了标书等材料,并2023年7月4日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至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保证金收款账户(收款人户名: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备注“附言:上饶碧桂园黄金时代项目一期配电工程投标保证金-光国电力公司”。2023年7月11日,投标信息显示“已回标”。同日,被告开标,原告未中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园公司因项目建设所需发布招标文件,应视为其发出要约邀请,原告某乙公司参与投标即为要约,后原告未中标,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要约未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故被告因原告投标而收取的保证金20万元,应按约定予以返还。被告主张原告未将保证金打入被告公司账户,要求还款无依据。因收款账户系被告招标文件中指定的账户,原告按约支付至该账户的保证金应视为被告已实际收取,故对于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招标文件第5.2条约定,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进场开工后3天内(最长不超过投标截止日后60个日历天)予以无息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应于2023年9月9日前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未按约退还保证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2023年9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饶市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饶市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被告上饶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交纳诉讼费、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至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1********-4);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请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将款项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1********-1);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