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鑫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38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江西鑫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8518969Y。
法定代表人:陈道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333号3、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38109398。
法定代表人:张庙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鑫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余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