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赣1104行初83号
原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代理人***,上饶市广信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