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130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申请人:江西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路999号2幢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381093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元。申请人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977********的银行存款7000元整,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