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7636号
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村(原红旗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70356088。
法定代表人:钟坤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627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441967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4元,减半收取计3572元,由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