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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622号
原告:嘉兴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景润大厦302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20P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627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441967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嘉兴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44元,由原告嘉兴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