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5348号
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五泾村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399820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佳业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441967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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