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迈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迈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恢10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迈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谭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迎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大洋,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新疆大漠金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泰琛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大洋,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191民初81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迈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大漠金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50000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60元。本案执行费800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大漠金洋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191民初8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