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迈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迈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迈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迎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四川迈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50000元以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从2017年2月11日起计算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了二次查询,依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告知其对终本的异议权利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6月14日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异议、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域臻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