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7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成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二环小高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成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成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东公司)、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及一审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民终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但未认定***、成东公司、博源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东公司明知***没有任何资质,仍然与其订立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借用博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据此,成东公司和博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向工人支付工资。(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出具的承诺书不能代表全部工人工资已经结清。因博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中明确表明***系单位的木工,并非是实际施工人。故***承诺的是其本人工资已经结清,不会以工人名义主张工资。(三)本案中,成东公司与***个人订立了施工合同,是本案实际履行的合同。一审法院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与案件事实不符,判决***单独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成东公司、博源公司应与***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实际施工人承诺其在秦皇岛成东物流仓储配送项目工程工资款已经结清。而后,又向其雇佣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出具欠条,列明其欠工资数额并写明欠款人“***”,故***应承担直接给付工资款的责任。***称成东公司、博源公司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