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86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限额为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限额为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喻向东
见习书记员 黄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