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04执1464号之三
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智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哈尔滨智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134654元并赔偿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和律师费111980元;***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65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32元,由哈尔滨智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则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智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500元;3、本院依法查封***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x号1单元阁楼4号不动产;4、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两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都在哈尔滨市,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厚林
审 判 员 肖海祥
审 判 员 褚爱芳
见习书记员 张西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