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

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全球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执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全球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全球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120万元及违约金等,并负担诉讼费用266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找到;4、将被执行人泰安市全球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泰安市全球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孟现巍限制高消费;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发现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夏 婕
审 判 员  喻向东
审 判 员  唐修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