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苏0104民初8015号
原告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创奇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宜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创奇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收货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11468元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起止时间及标准,本院认为应自被告2016年3月5日收到货后30日内支付余下70%款项开始计算即自2016年4月4日开始计算,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该标准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被告也应承担原告此项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原告(卖方)、被告(买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视频会议设备,合同金额435240元。预付货款30%后原告发货,货到30日内付清70%货款。买方如迟延付款,需向卖方支付延迟部分货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买方迟延付款导致卖方诉讼的,买方还应当承担卖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办案差旅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16年3月5日收到货物并确认状态完好,2016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435240元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11468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并委托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22796元。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货物跟踪单、发票签收单、律师代理合同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为证。
被告成都创奇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11468元并赔偿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和律师费22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1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1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审 判 长 张立旺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见习书记员 孙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