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财保59号
申请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708幢西侧一层(长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20478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软件园A区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F5H4PX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63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委托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