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如东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塘桥勇红园艺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356号
申请人:***市塘桥勇红园艺场,住所地***市塘桥镇青龙村二十六组、二十七组。
经营者:侯益华,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女,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申请人:如东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塘桥勇红园艺场与被申请人**、如东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塘桥勇红园艺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如东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塘桥勇红园艺场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塘桥勇红园艺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如东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清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