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祥瑞机械有限公司

舒城县祥瑞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3民初2330号
原告:舒城县祥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工业园区三里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7495617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祥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城县祥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祥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祝远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廖源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