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恢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7495617XF。
法定代表人:王家麟,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0)皖1523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瑞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的46500元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货款付清时止,另830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货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动产。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常发牌CFF1204”轮式拖拉机,依法委托六安市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50600元,后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予以拍卖,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4048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流拍价物抵债。现上述财产已交付,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需要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徐应保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