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麓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文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