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梅斯特(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德某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6540号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7号9楼。
法定代表人:程子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1-5层319室。
法定代表人:季学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南京开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德***(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