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民初3352号
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沈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铭,该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安保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XX阳。
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安保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巫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