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保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8771苏州安保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卓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8771号
原告苏州安保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卓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并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且未交纳诉讼费,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翌晨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