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9民初380号之一
原告:广西凯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八鲤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9363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和盛中央公园3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501032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凯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凯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2元,由原告广西凯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