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财保1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平昌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奎。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5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营山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办公室工程款项75000元,并以其所有的川Y×××××车辆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营山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办公室工程款项7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