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康庄美地第二小学校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255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加垚,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伊果,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607339。

法定代表人:何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峰,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康庄美地第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竹路100号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2304893565Q。

法定代表人:王怀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程伊果、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康庄美地第二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程伊果、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康庄美地第二小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6.86元,减半收取665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曹晓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