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255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加垚,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伊果,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607339。
法定代表人:何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峰,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康庄美地第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竹路100号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2304893565Q。
法定代表人:王怀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程伊果、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康庄美地第二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程伊果、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康庄美地第二小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6.86元,减半收取665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曹晓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