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2日,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607339。
法定代表人:何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12435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3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本案执行费1765元,由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