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经济开发区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安港路(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301号苏宁广场塔楼A**1802-1805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参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飞